2008年10月13日星期一

澳日:如何界定住宅單位面積?

可用面積 建築面積 實用面積

如何界定住宅單位面積?

澳門政府要求發展商在興建私人住宅樓宇時,其單位間隔的可使用面積須符合最基本的規定。所以,澳門私人樓宇的住宅單位可使用面積都有最基本的保障。至於單位的建築面積和實用面積亦有所界定。

可 使用面積基本規定澳門《都市建築總章程》對私人住宅單位(不包括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的可使用面積規定,對於T2單位(即兩房一廳),廳的可使用面積最少 要有十二平方米、房則不少於九平方米,廚房不少於四平方米,露台和洗手間則沒規定。至於T3單位(即三房一廳),廳的可使用面積不少於十二平方米,廚房為 六平方米;並規定其中一間房的最少可使用面積為十二平方米,其餘兩間房必須在九平方米或以上。

為了確保單位的採光度,通風程度以及適當的居住空間,政府還規定房間最窄不能少於兩米,廚房則不能少於一點六米;而長與寬之間的比例不能超過兩倍。

實用面積與責任掛鈎

至於要知道一個單位的實用面積究竟有多少,最簡單和直接的方法就是到物業登記局,要求工作人員開出有關查屋紙即可知道,因每個物業單位的實用面積都註明在相關的查屋紙上。

所 謂一個物業單位的實用面積,是指其外牆內所包含的面積,包括外牆的厚度、露台及圍欄之面積;當牆壁用作與相鄰單位或公用地方的分隔牆時,則取其厚度的一 半。由於實用面積描述某物業單位的所有權和佔用狀況,因此,它同時反映了與該物業單位有關的權利和責任,即物業單位業權人在該單位的實用面積範圍內所擁有 的權利及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建築面積含公共面積

而要知道所居住的單位之建築面積,首先要知道一幢樓宇的公共 面積究竟有多少。所謂一幢樓宇的公共面積,是指相關樓宇的各個物業單位所共同擁有的部分的面積。包括:大堂、走廊、樓梯、電梯、平台、天台,及一切不專屬 於某一個物業單位的部分之面積總數。至於物業單位的建築面積是指其實用面積加上相關樓宇的已獲行政當局核准的、在獨立單位說明書上註明該物業單位所分攤的 公共面積百分比的總面積數。

例如一幢大廈的公共面積為20,000呎,而所居住的單位的實用面積為1,000呎,而所要分攤的公共 面積百分比為2%,即所居住的物業單位獲攤分的公共面積為:20,000×2%=400(呎)。所以,這個單位的建築面積=實用面積(1,000呎)+公 共面積(400呎)=1,400呎。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