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6日星期五

澳門新勞工法2009年1月開波

《勞動關係法》昨日細則性獲得立法會全體大會表決通過,2009年1月1日生效,整體勞動保障水平將獲提升。包括產假將由現時35天增至56天強制有薪假期由6天增至10天,僱員每年可享6天有薪病假或意外受傷假缺勤,強制超時加班或自願超時加班分別可獲薪金50%和薪金20%額外報酬等。法律明確規定 勞動協議不能低於法定最低標準,引入欠薪刑事化,因應行業實際確立夜間工作和輪班工作多項制度。

原名《勞動關係一般制度》的《勞動關係法》法案,自2007年6月5日獲立法會全體大會一般性通過以來,期間舉行了51次委員會細則討論,經一年 兩個月的立法會討論,四易其稿,改名為《勞動關係法》。


加班可收取額外報酬

法律將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多項勞動保障獲得提升,主要包括女性僱員產假由現時的卅五天增至五十六天,享受產假的不受胎數限制;如果妻子在生產過程中或在產假期間死亡,嬰兒生父可享十二日無薪缺勤假期。

不論是否已過試用期,所有僱員有權享受法定有薪假期由原來的六天增至十天。新增如果因為病或意外受傷而缺勤,完成試用期的僱員每年有權享受六天有 薪缺勤。僱員如屬強制性超時工作,有權收取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50%的額外報酬;僱員如屬自願超時工作,有權收取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20%的 額外報酬。法律規定僱員每日必須有連續十小時且總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

因應社會和行業實際,法律確立了夜間工作和輪班工作。提供夜間工作,有權收取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20%的額外報酬;輪班工作,有權收取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10%的額外報酬


《勞動關係法》與現行《勞工法》的主要分別

•將家庭勞務納入法律適用範圍,加以保障;

•禁止僱主無理降低僱員的職級,禁止僱主扣留僱員的身份證明文件;

•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及未成年人的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不具期限勞動合同,推定試用期為首九十天;具期限勞動合同,推定試用期為首三十天;

•最低錄用年齡為十六歲,須年滿十六歲才可以訂立勞動合同;

•僱主想要聘用未滿十六歲未成年人,須經勞工局在聽取教青局意見並核准後,才可例外允許;

•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未成年人,在學校暑假期間可例外工作;

•如僱員在休息時間不准離開工作地點,則該時間計算入正常工作時間內;

•法律規定僱員每日強制超時工作上限;

•如果僱員在當月收取了輪班工作報酬,且金額等於或超過基本報酬的10%,如在強制假日提供工作,則無權再收取任何的額外金錢補償,但有權在有關強制性假日後的30日內享受有薪補休

•僱員自願於週假工作,有權獲得一天的補休,或於未能補休時收取金錢補償;

•如果勞資達成協議,年假可以最多累積兩年;

•誕下死嬰、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以及活嬰在女性僱員產假期間死亡,女性僱員同樣可享受產假;

•只有在勞資雙方的書面協議下才可降低僱員的基本報酬;

•自通知勞工局降低基本薪酬協議起兩年內,僱主無理解僱,僱員的年資和預先通知金均需按僱員在簽署減薪協議前所收取的金額計算;

•無論以那種方式收取報酬,統一規定僱主須於糧期後九個工作日內支付;

•如果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有權收取年資補償;

•規定預先通知期的期間計算入僱員的年資內;

•僱主必須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九個工作日內,向僱員支付其所有應得的補償;

•法人需要對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繳納罰金或罰款;

•因為不按時支付基本報酬或在法定情況外扣除僱員的報酬而被科處罰金,可按《刑法典》規定轉換為監禁(欠薪刑事化或欠薪徒刑化)

來源:澳門勞工網,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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